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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9年7月1日经别人介绍在一建筑工地负责整理资料,也就是资料员,属于管理人员吧,我是经过别人介绍的,所以也没有签劳动合同。在工地期间,我负责送混凝土和砂浆试块,和整理一些资料,到主体验收的时候,需要送建设局试块的资料,有几组试块没有合格,需要建设局质检站重新做补检,但是那些不合格的试块,我也又从新补送了,难免有不合格的试块。在建设局从新来复检,复检共花费了6000元,我们工地的经理就以复检的钱算在了我的工资里,我要了好几次,他就不给,我该怎么办啊? |
| 日期:2010-1-12 14:26:36 |
点击:780 |
提问:刘园 |
IP:60.213.45.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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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园: 你好! 关于你所提出的问题,属于劳动争议,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去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你所讲的“试块”,我的理解应该是需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的,这就要看你被招聘时被要求的工作范围而定你是否需要对不合格的试块负责任。 回复人:赵骞 回复时间:2010-1-13 13: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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