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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今年九月份,我的好朋友张某和银行工作人员找到我,让我为张某在该银行的一笔35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我碍于朋友面子就同意并在担保人栏内签了字。后来据了解,该笔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一个多月了。请问:我能以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吗?谢谢! |
| 日期:2009-11-26 19:56:25 |
点击:778 |
提问:李韵 |
IP:122.80.10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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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韵 你好,从你的陈述来看,该借款应该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其中,债务人明确表示还款就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之一。既然你朋友和银行工作人员一起找你为借款担保,就表明他同意还款,你朋友并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诉讼时效应该在你朋友拒绝还款之日起重新计算,仍然为两年。不过,是否应该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不只是诉讼时效一种。 回复人:孙寿远 回复时间:2009-12-10 15: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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