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律师网|临沂律师|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知识产权|民商代理|刑事辩护|公司实务|高某某票据诈骗案
  中午好!       现在是: 加入收藏  设置首页  联系我们  收费标准 
首页 启阳简介 启阳律师 启阳业务 启阳快讯 新法速递 法律常识 启阳案例 启阳荣誉 法律咨询
  更新动态
   假离婚协议引发的房产诉讼案
   信强木业诉某财产保险公司保
   高某某票据诈骗案
   宝利电器商行诉贾某某空调买
   文某某诉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
   山东某贸易公司、窦某诉密某
   天顺食品公司诉青岛某国际货
   某某卡通公司诉某药业公司等
   某置业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
   陆某某与山东朱老大置业有限
   正昌公司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
   两份对帐单引发的连环诉讼案
   孙某某诉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
   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
   撤销执行罚款决定案
  点击排行
   山东某某国际运输公司临沂分
   兖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煤矿
   诸葛某某诈骗、伪造公司印章
   山东省临沂某实业总公司诉山
   马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姜某某职务侵占案
   山东宏艺科技有限公司诉刘某
   济南某某集团总公司诉临沂华
   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
   王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上海某某日化有限公司诉浙江
   山东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
   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临沂
   丁某某重婚案
   邵某某诉邵某、山东省某某公
 
 
 

启阳案例


高某某票据诈骗案
日期:2010-1-4 16:53:03 点击:331 字体:  

                       高某某票据诈骗案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临刑二初字第29号案


公诉机关:

   某某人民检察院
案件当事人:
  被告人:牟某,男
  被告人:李某某,男
  被告人:高某某,女
案件事实:
   1998年6月,被告人牟某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山东某有限公司,牟某为法定代表人;2001年1月,被告人牟某将山东某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自2004年4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牟某分别以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指使公司证劵部的被告人李某某、财务部的被告人高某某等人,先后向中国建设银行莒南县支行、山东省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临沂市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临沂市商业银行河东支行提供虚假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和虚构的供销合同,以上述二公司为出票人,在上述金融机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84份金额52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7份金额2015万元,贴现后用于归还借款和经营,承兑到期后除去扣还保证金3004万元及自己归还的325万元外,担保单位代为偿还3681万元,尚有225万元没有归还。案发后,追回赃款3万美元以及奥迪A6轿车一辆。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票据诈骗罪2006年3月17日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2007年2月8日被某某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委托授权,张惠民、鞠建律师接受指派,担任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为其出庭辩护。
张惠民、鞠建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和庭审调查,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过程为:先由牟某联系好银行,然后由公司证券部向银行提供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和有虚假内容的买卖合同,再去银行办理承兑汇票。在此过程中,高某某作为财务部的副经理,从未参与过办理,也未参与制作、提供相关材料。承兑汇票办下来后,有时高某某根据老板牟某的安排,通知部分客户来公司,并介绍到证券部,由证券部的人和客户去银行办理贴现。贴现完后,再由证券部的人将汇票的记帐联或进帐单交给财务部作为记帐凭证。从汇票办理和贴现的整个过程来看,被告人高某某并未参与整个事件的共谋和操作,不具有诈骗的故意,且高某某也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本案定票据诈骗罪不当。
1、本案汇票在办理时均按银行规定要求交纳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还有保证人担保,且汇票已由银行承兑,不属于无资金保证的汇票,适用《刑法》第194条第5款的规定定罪不当。
2、本案所指控事实很大程度上符合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第175条之一的行为特征,属骗取金融机构凭证;但在2006年6月29日前,法律并未规定本案所指控的行为为犯罪。因此,根据《刑法》第3条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规定,以票据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高某某的刑事责任不能成立。

案件在开庭审理后,某某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07年7月10日主动申请撤回了对被告人高某某的起诉。

法院裁定:
准许某某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高某某的起诉。
 

        站内声明: “本网站是非营利性网站,旨在宣扬法律意识,交流执业学习心得。网内部分文章来自其他网站,只做为交流学习之用,相应的权利均属于原权利人。如权利人认为不妥,请来电或来函说明,本网页随即停止转载和使用。谢谢合作!”
临沂信息港 山东律师协会 山东省司法行政网 临沂飞机场 临沂市国土资源局 临沂市物价局 临沂市房产管理局
朱玉琳律师 临沂兰山公证处 申请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临沂网格      通用网址:临沂律师网 临沂律师
电话:0539-8207835   传真:0539-8207825    地址:临沂广场世纪城BA座1402室

Copyright © 2005-2010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 05042682

您是第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