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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对帐单引发的连环诉讼案 |
| 日期:2008-6-11 16:4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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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份对帐单引发的连环诉讼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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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07)武民初字第758号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金中民二终字第560号案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07)花民二初字第239号案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临民一初字第186号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辖终字第244号案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07)湖浔民二初字第1872号案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湖民告终字第18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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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原告:浙江武义华杰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永康市星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临沂案被告)
被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案原告)
湖州华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南浔案)
马鞍山克耐迪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花山案)
案件综合事实:
山东华盛农业药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东华盛公司)与永康市星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永康星光公司)有着多年购销起动电机、磁电机的业务关系。期间,永康星光公司为了合作方便,由浙江武义华杰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武义华杰公司)开具部分税务发票。上述武义华杰公司和永康星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亲姐弟关系。2005年9月26日,山东华盛公司采购供应部对武义华杰公司的截止日期为2005年8月31日、欠货款余额为933771.28元的“对帐单”予以盖章确认;2005年9月29日,山东华盛公司采购供应部对永康星光公司的截止日期为2005年8月31日、应付货款为1886291.88元的“对帐单”予以盖章确认。至2005年9月底山东华盛公司根据协商,以等价值的货物共计4万余只起动电机退于永康星光公司和武义华杰公司平帐,但接收后在收货回单上未签字,后由此发生纠纷。
案件审理经过:
2007年5月,武义华杰公司在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对山东华盛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加工承揽款933771.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1772元。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后,山东华盛公司于2007年6月9日提出了管辖异议,并请求将案件移送临沂中院审理。2007年7月16日,武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开庭听证,后裁定驳回了山东华盛公司的管辖异议。2007年8月6日,山东华盛公司不服武义县人民法院的驳回裁定,提起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承揽合同并以此确定管辖依据不足。因本案系口头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标的为1045543.28元,且被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中天路1号,故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随于2007年9月21日以(2007)金中民二终字第560号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07)武民初字第75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后,武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5日以(2007)武民初字第758-1号民事裁定,准许武义华杰公司撤诉。
2007年10月5日,永康星光公司在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对马鞍山克耐迪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克耐迪公司)和山东华盛公司提起诉讼。诉称:2007年8月28日武义华杰公司将对山东华盛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克耐迪公司;2007年9月28日克耐迪公司又将受让的山东华盛公司债权转让给永康星光公司并约定克耐迪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因被告拒绝还款、拒绝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发生纠纷,并以2005年9月26日山东华盛公司采购供应部确认的武义华杰公司截止日期为2005年8月31日、欠款余额为933771.28元的“对帐单” 等证据为据,永康星光公司请求判令克耐迪公司、山东华盛公司偿付欠款133万元。起诉书送达后,山东华盛公司于2007年10月17日对案件提出了管辖异议,并请求将案件移送临沂中院审理或依法驳回起诉。2007年12月28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山东华盛公司的异议意见,以(2007)花民二初字第239号裁定驳回了永康星光公司的起诉。
2007年9月3日,山东华盛公司以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为由,在临沂中院对永康星光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侵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余万元并收回不合格电机9646台。后,永康星光公司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请求移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2007年10月23日,临沂中院驳回了永康星光公司的管辖异议;永康星光公司不服于2007年11月1日提起上诉,山东华盛公司对其上诉意见进行了答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被诉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在被上诉人所在地,原审法院作为被诉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随于2007年12月25日以(2007)鲁民辖终字第244号裁定书裁定驳回永康星光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2007年9月17日,永康星光公司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对湖州华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湖州华晨公司)和山东华盛公司提起诉讼。诉称:湖州华晨公司将其从永康星光公司受让的对山东华盛公司的债权质押给永康星光公司,湖州华晨公司到期未能按约定向永康星光公司支付受让债权的价款,已构成违约,应按受让债权的总额向永康星光公司承担给付义务,山东华盛公司应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并以2005年9月29日山东华盛公司采购供应部确认的永康星光公司截止日期为2005年8月31日、应付货款为1886291.88元的“对帐单”等证据为据,永康星光公司请求判令山东华盛公司、湖州华晨公司偿付欠款300余万元,同时财产保全冻结了山东华盛公司银行存款330万元。诉讼文书送达后,山东华盛公司于2007年10月6日对案件提出了管辖异议,并到庭查阅了有关证据。2007年11月6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07)湖浔民二初字第18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山东华盛公司的管辖异议;山东华盛公司不服驳回裁定,于2007年11月12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永康星光公司提出和解、撤诉;山东华盛公司同意和解,但需三省七案同时一并解决方可。在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辛坚法官主持下,三省七案五方当事人于2008年1月21日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各方当事人在协议生效一周内向起诉法院撤诉或终结诉讼,诉讼费各自承担;和解协议签订前的各方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协议各方今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和诉讼,互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和解协议还就其他事宜及违约赔偿作了明确约定。之后,全部案件依照法定程序终结,未再进入实体审理。
2007年5月,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华盛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惠民、鞠建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了以上全部案件的诉讼代理,所提管辖异议或答辩意见得到审理法院的重视或采纳。
张惠民、鞠建律师管辖异议主要意见:
一、山东华盛公司与武义华杰公司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系口头无书面合同,不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发(1996)28号文规定,本案不以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武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案件应移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武义华杰公司以2005年9月26日山东华盛公司采购供应部确认的武义华杰公司截止日期为2005年8月31日、欠款余额为933771.28元的“对帐单” 等证据为据,已于2007年5月9日向武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华盛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最终经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此后,在2007年10月8日,与武义华杰公司有关联的永康星光公司又以相同的的案件事实在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山东华盛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规定,应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有管辖权的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驳回起诉。
三、山东华盛公司与永康星光公司的纠纷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8日以(2007)临民一初字第186号案立案,并冻结永康星光公司银行存款200余万元。显然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在先,南浔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后,应移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浙江省高院2007年4月1日公布实施的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最新规定,南浔区人民法院对超过150万元的案件无权管辖。
案件所涉三省、七案、三级法院,经过代理律师近十个月的努力和当事人的积极配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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